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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数据电文合同形式——兼评我国《合同法》第11条

         

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 11条一改国际上的普遍做法 ,将数据电文归入书面形式。这不仅引发了我国多个现行法律规定间的冲突 ,而且导致了在法律价值选择上的失误 :本应为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修订传统法律 ,结果却维护了传统法律的完整而忽视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这种做法必将阻滞电子商务的发展 ,也不利于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建立。因此 ,我国应借鉴国际上的立法经验 ,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 ,修改《合同法》第 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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