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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物权变动的二元模式——兼评《〈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10条

     

摘要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领域的核心制度,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的基本模式是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率先采用意思主义的《法国民法典》的逻辑起点是"私权神圣",以保护私权为己任;创设形式主义的《德国民法典》是从理性人的角度出发,鼓励交易。意思主义模式下公示的是法律行为,产生公示对抗效力;形式主义公示的是物权,产生公示生效效力。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是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并存的二元模式。特殊动产的特殊之处在于物权变动采用意思主义,公示方法采用登记的形式。《〈合同法〉解释三》混淆了物权与债权,抛弃了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可能会引起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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