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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之解析为中心

         

摘要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并未作实质性的改变.对未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一般条款从主体、行为和后果三个方面加以认定.主体是经营者,只要市场主体提供了商品或参与市场竞争即可认定为经营者;行为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其中“违反本法规定”当指关于竞争原则的规定内容;后果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是必备的后果要件.为了及时界定层出不穷的市场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对未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行政机关没有认定权的情形下,赋予其诉权将有效实现正当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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