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使保护职工权益之职时不仅忽略了对与之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保护.还忽略了对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民工进行额外的经济补偿,其债权人制度的设计从根本上剥夺了农民工时其合法权益的处分权.这些都是与<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因此,<破产法>应对'职工'作扩大解释,从而包客与之建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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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凌; 刘静姿;
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0102;
广西工学院,广西,柳州,545006;
农民工; 合法权益; 破产企业;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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