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使保护职工权益之职时不仅忽略了对与之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保护.还忽略了对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民工进行额外的经济补偿,其债权人制度的设计从根本上剥夺了农民工时其合法权益的处分权.这些都是与<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因此,<破产法>应对'职工'作扩大解释,从而包客与之建立起'/> 论破产企业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雷凌刘静姿-中文期刊【掌桥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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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企业农民工权益的保障

     

摘要

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是<破产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但农民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游离于"职工"范畴之外.因而,<破产法>在行使保护职工权益之职时不仅忽略了对与之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保护.还忽略了对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民工进行额外的经济补偿,其债权人制度的设计从根本上剥夺了农民工时其合法权益的处分权.这些都是与<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因此,<破产法>应对"职工"作扩大解释,从而包客与之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并对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民工进行额外经济补偿.同时,在债权人会议上另设农民工席位,以实现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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