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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中的公开“窃取”

     

摘要

关于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秘密窃取说”和“平和手段说”之分.通说主张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仅限于秘密窃取,否认公开窃取的存在.但传统“秘密窃取说”理论上存在着自相矛盾之处,一些新形式案件用通说难以解决.而“平和窃取说”与中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环境不相兼容,也难以指导司法实践.在坚持“秘密窃取说”的基础上,“秘密窃取”应为盗窃罪的主观超过要素,采用推定的手段采确定“秘密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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