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广西社会科学 》 >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应用

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应用

             

摘要

恢复性司法的本质是强调犯罪结果的恢复性,目的在于通过犯罪人、被害人及其他关联主体之间的协商与交流,使得为犯罪所侵害的客体能够以一种和谐、有效的方式得到恢复.恢复性司法适用于环境犯罪的理论基础表现在:其不仅与生态伦理相符合,而且与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相吻合.环境犯罪的附属性和环境犯罪后果的特殊性都需要恢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是轻刑化趋势的必然要求.在环境犯罪中,恢复性司法可以适用于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在具体形式上,包括犯罪人与国家或集体之间的协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犯罪人的积极赔偿、犯罪人的义务劳动等方面.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