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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军法机关审理军法案之实践——以陈修爵贪污资敌案为例

             

摘要

抗战期间,军法案件的审理权经历了由法院等司法机关到军法处等军法机关的转移,对前阳江县县长陈修爵贪污资敌案的审理即为广东全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行使审理权的一次实践.陈修爵从初审被判处死刑到改判无期徒刑再到最终戏剧性地减为有期徒刑15年,个中曲折值得探究,军法处法律实践的具体形态以及军法审判体制之利弊发人深思.另外,该案之审理牵涉多方势力的博弈,不仅是管窥战时军法机关法律实践的窗口,也是考察政治生态的一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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