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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侠的流氓特征与侠文化的虚伪——中国侠文化形态论之四

         

摘要

正 “流氓”一词,从刑法学的意义上说,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和社会正常生活状态,追求下流无耻精神刺激的行为。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百六十条中,概括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从社会学角度看,“流氓”指以无业游民为基础的流氓无产者,是没有职业和土地而以不正当的行为谋生的人,“这一批人很能勇敢奋斗,但有破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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