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交大法学》 >由普通法观点论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的保护

由普通法观点论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的保护

         

摘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导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对商业秘密的认定遵循“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以及“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三个要件,而作为商业秘密法起源地的普通法系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大部分是通过违反信赖关系(breach of confidence)之诉实现的.与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相比,违反信赖关系之诉的保护客体范围更广、对保密义务的认定更依赖司法实践且注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为了在保护商业秘密和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的不同政策目的间维持平衡,普通法系对竞业禁止协议的适用做出了更严格的限制.本文以英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机密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司法实践为基础,探索其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可能提供的借鉴.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