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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反诉制度的诉讼构造及创设路径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对反诉做出了排除性规定。该规定虽然避免了导入反诉制度所可能产生的新的程序风险,但同时也保留了在行政主体诉权领域存在的规范漏洞。行政诉讼反诉主要是实体上具有平等法律地位主体之间的当事人诉讼,其实体法基础源于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结构。行政诉讼反诉以存在独立的诉讼标的为前提,在一般给付诉讼和确认诉讼中存在适用空间。建议将来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对行政主体的起诉权与反诉权进行并置规定,在立法技术上通过诉讼类型或者案件类型对反诉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并对反诉的特殊程序规则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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