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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派员对于边缘天气下的航班的处置分析研究

     

摘要

民航局第121部明确规定:按仪表飞行规则签派放行飞机飞行前,应当在签派放行单上至少为每个目的地机场列出一个备降机场。当目的地机场或第一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预报处于边缘状态时,应当再指定至少一个备降机场。但是局方对“边缘状态”并无明确定义,国内航空公司签派放行部门普遍将边缘状态定义为:在目的地机场的落地标准或备降机场的备降标准之上增加公司裕度。机场的落地标准和备降标准一般是以能见度(或RVR)和云高(或决断高)来表示的,具有危害性的天气现象有侧风、台风、雾、雷雨、低云、降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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