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要“善于承担责任”

         

摘要

<正> 常听某些领导表白:“要敢于为下属承担责任。”诚然,作为一个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能敢于为自己的下属承担责任,不失为激发和保护下属工作积极性的良方;这,也是领导艺术和组织原则所要求的。 可是,有的领导同志,或者出于所谓的保护下属积极性,或者出于小团体利益的考虑,或者出于个人私利的需要,因此对自己不便出面或不便出手的某些事情,比如顾此而须损彼、肥私却必害公、违纪但不违法等等“小事”,总是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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