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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工程项目业主不得为收取保证金巧立名目

         

摘要

“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外,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针对施工企业的其他保证金。工程项目业主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得巧立名目,向施工企业收取其他保证金”。日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发布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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