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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解答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由于执行中理解不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沪地税一(1996)28号文,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作了规定:1.这里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除《条例》规定的以外,还包括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成人教育学校和学院。2.这里的教育劳务,是指区、县以上(包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批准举办的各类基础文化教学劳务。对各种不属于基础性文化教学劳务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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