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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摘要

正去年以来,本市在市委、市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开展的治理乱收费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上还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特别是票据使用混乱、管理不严等问题时有发生.因此,亟待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8号文件和市政府沪府发(1994)5号文件精神,对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收费票据的管理分工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在本市范围内实施行政性或事业性收费行为的,必须使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票据.财政部门对收费票据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即:市属单位和中央在沪事业单位(除另有规定者外),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区、县(包括浦东新区,下同)属单位,由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本身的收费票据管理工作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负责.二、关于《票据购印证》的领用1.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收费票据准购、准印制度,同时启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的《上海市收费票据购印证》.《票据购印证》按独立的预算会计单位发放,每户一证,由单位财务部门凭单位介绍信向主管财政部部门申领.同时,交回本单位原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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