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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库存货物的税额在未动用前不应在计税时扣除

             

摘要

正1994年1月1日起,国家把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适用范围比原来有所扩大,工业、商业企业与部分服务企业都由缴纳产品税、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新的增值税扣税方式统一实行购进扣税法,即一般企业购入的实物,凭供货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可在购入时作为进项税额与当期销项税额进行抵扣。但如同先前实行增值税的工业企业一样,新税制规定,凡由其他税种改为增值税时(称为实行增值税时的“期初”)企业中剩余的库存货物(如工业企业中的库存原材料、燃料、包装物等,商业企业的库存商品等)暂且挂帐,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这似乎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法相悖。由此,挂帐处理被一些纳税企业指责为“无理”而遭到非议,更有甚者,有少数企业以“不给我扣税我就涨价”为由,乘机哄抬物价,并把涨价风归咎于新税制,这种错误论调必须否定。笔者以为,对期初库存进行挂帐处理是不够的,并且在动用之时才能计算扣税,这是正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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