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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材加工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研究——以临沂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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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 论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 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1.4 研究方法

1.5 解决的主要问题与创新点

第2章 板材加工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效果研究

2.1宏观角度研究

2.2微观角度研究

2.3 小结

第3章 板材加工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计算方法和关键指标的合理性检验

3.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优缺点分析

3.2 板材加工业选择农产品增值税进行税额核定扣除计算方法分析

3.3 板材加工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关键指标测算

3.4 临沂市实地测算结果与鲁财税2017年33号规定标准对比分析

3.5 小结

第4章 板材加工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后出现的问题

4.1 越临界值后增值税销进项“倒挂”的问题

4.2 单一原料生产多种板材产品,原料耗量购价归集分配的问题

4.3 滥用单耗标准的问题

4.4 进项税额该转出不转出的问题

4.5 未申报抵扣的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应否转出存争议的问题

4.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4.7 给基层税收管理带来新挑战的问题

4.8 企业经营管理的问题

4.9 容易引发社会舆情的问题

4.10 小结

第5章 针对出现问题的可行性建议

5.1 加强税收宣传做好纳税服务

5.2 加强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5.3 进一步精确农产品单耗标准

5.4 继续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

5.5 加强对产品售价与农产品进价之比的监控

5.6 单一原料生产多种板材产品原料耗量购价归集分配解决方案

5.7 重点关注企业期初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5.8 加强专用发票管理

5.9 强化征管力量夯实征管基础

5.10 小结

第6章 结论和展望

6.1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与结论

6.2 本文研究不足

6.3 未来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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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支持三农发展,我国对原木等在内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一直采取免税政策,造成板材加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收购原木后理论上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我国允许板材加工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依据买价和扣除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这一政策税务监管难度极大,涉税风险极高,饱受诟病,在板材加工行业中表现的尤为突出。为根治这一顽疾,2012年,财税〔2012〕38号文件出台,详细规定了“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三种核定扣除方法,拉开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序幕。2017年12月,鲁财税〔2017〕33号文件公布实施,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对从事以购进原木等为原料生产单板、锯材、胶合板、木质包装箱、木托盘的纳税人采用投入产出法,按文件公布的单耗标准,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本文以临沂市为样本,在研究了“板材加工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行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必要性基础上,重点研究了鲁财税〔2017〕33 号文件规定的板材加工业使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行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和关键扣除指标是否合理;分析后续管理中会出现的问题,在对有关指标进行准确分析计算的基础上,有针对性提出解决建议。研究发现,将板材加工业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是利远大于弊的;投入产出法比成本法更适合板材加工业;鲁财税〔2017〕33 号文件所定农产品生产单耗标准较高。分析概括了板材加工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会出现的9个大的问题,深入剖析了出现问题的根源,探究出了解决问题的9大项可行性建议。

著录项

  • 作者

    赵智胜;

  • 作者单位

    山东财经大学;

  • 授予单位 山东财经大学;
  • 学科 公共管理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朱德云;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板材加工业,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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