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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与主播间劳动关系认定的困境反思与路径构建

     

摘要

网络平台与网络主播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学界与实务界均未形成一致观点。选取法院判决进行整理分析,可知法院多持劳务关系的裁判观点。网络平台与网络主播之间劳务关系的认定不利于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保护。为适应人工智能时代"平台+"经济的发展,保障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业健康稳定发展,网络平台向网络主播说明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异同后,双方可以协商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我国劳动法可以借鉴德国劳动法"类雇员"的立法规则,并适时拓展完善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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