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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要

<正>鲁价费函[2014]58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申请调整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字[2014]33号)收悉。同意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适用于2014年、2015年新招收的学生。

著录项

  • 来源
    《山东政报》 |2014年第22期|P.31-33|共3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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