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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艺术院校特色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

         

摘要

<正>SDPR-2014-0460013鲁价费函[2014]51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山东艺术学院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特色专业学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字[2014]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我省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特色专业学费标准详见附件。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著录项

  • 来源
    《山东政报》 |2014年第16期|P.32-33|共2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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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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