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山东人大工作》 >村委会收回承包地育“五不能”

村委会收回承包地育“五不能”

         

摘要

据来自某市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统计,因村委会解除或收回承包地、荒山、林地引发的纠纷占有相当比例。一些村委会干部因缺乏法律意识,或为私利,随意找个理由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孰不知法律是公正的,村委会收回承包地至少有“五不能”。不能以违约开荒,随意解除合同[案例]胡大奎一家系辽西南葫芦沟村的老户。1985年10月,经村里研究同意上报,胡大奎获得了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葫芦沟村南老牛岭荒山地块)《自留山使用证》。2005年冬,村委会决定将无偿承包使用改为有偿承包,并重新与胡大奎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50年,一次性交承包费5000元,“不得开荒、建房,否则村委会有权解除合同”。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