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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判决导致物权变动之否证

         

摘要

形成判决之形成力根源于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力在本质上是形成权产生的效力,形成力理论不能为形成判决导致物权变动提供理论支持.形成权之形成力原则上应限于债权领域,形成判决公示上的弱效性不足以支持形成权的形成力涉入物权领域.形成判决未必可以引起物权变动,给付判决与确认判决亦未必不能引起物权变动.某种判决能否导致物权变动,不在于其是形成判决抑或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践需求和立法者的选择.导致物权变动之判决类型的多寡,亦不是取决于理论上精确无疑的界定,而是取决于立法与司法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掌控程度,以及对效率与安全辩证关系的动态把握.为维护交易安全,应尽量减少可导致物权变动的判决类型,确有必要的应在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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