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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下中基层法官退出机制的审视与完善

     

摘要

中基层法官退出机制是员额制司法改革配套措施的重要一环,也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但实践中迟迟不能有效运作,出现了局部“休眠”.理性分析,虽然我国确立了包括中基层法官在内的员额退出机制,但这一规定仍较为原则化且适用性不强,这也是法官退出机制难以真正落地的原因.如何进一步充实中基层法官退出机制以发挥其制度价值,无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现实课题.当前中基层法官退出机制面临退出依据各自为政、退出事由界定模糊、组织机构地位尴尬、退出程序规范不足、退出安排设置失当等困境,若要走出困境,实现制度“激活”,需要从理论上对中基层法官退出机制进行厘清并找准定位,以退出机制的制度价值——公平正义再实现与司法权力和责任再平衡为切入点,将退出机制上升到司法改革大局与司法责任制落实的高度加以认知,以法定性、责任性、合理性三项原则为指导,重点在退出依据——规范与档案、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启动事由——标准界定、退出程序——“决定”生成、评价期间——合理期限、退出安排——岗位选培等方面对中基层法官退出机制予以完善,以真正达到制度设计者的初衷,保障法官整体队伍素质,提升司法审判质效,最终实现公平正义与权责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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