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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诉讼管辖问题研究

         

摘要

经由10年的发展,规范意义上的环境司法专门化由地方探索阶段逐渐走向规范成熟阶段。但是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方面,各地法院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我国人民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分高度重叠的基本现状严重制约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在环境司法中应有的作用。改革并完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是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重要内容,在继续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前提下,构建"以集中管辖制度为原则,指定管辖为例外"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另外,在实施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范围内未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人民法院立案庭内设立便民诉讼联系点的方式可以克服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所带来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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