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陕西检察 》 >浅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兼论“归个人使用”不应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

浅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兼论“归个人使用”不应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

         

摘要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活动的,或者椰用公款敷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捷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椰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