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个人使用
归个人使用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28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9篇、专利文献470660篇;相关期刊117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归个人使用的相关文献由322位作者贡献,包括L·弗利亚什、鲍新则、A·V·斯塔尔塔雷等。
归个人使用—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70660篇
占比:99.95%
总计:470889篇
归个人使用
-研究学者
- L·弗利亚什
- 鲍新则
- A·V·斯塔尔塔雷
- B·D·马克森
- B·瓦因伯格
- D·亨特
- G·J·雅布隆斯基
- G·纳松
- K·A·佩尔弗雷
- L.赫伯特
- M·乔伊斯
- M·克里斯托弗
- N.卢皮斯
- N·艾哈迈德
- R.皮尔加利尼
- R·T·海巴赫
- S·埃克豪斯
- T·D·库切尔
- T·E·雅各布斯
- 伯恩哈特·波兰德
- 何勇
- 何建明
- 华为民
- 卡尔·赫佐格
- 吴琼
- 周天格
- 周天行
- 周岚平
- 周海斌
- 安德烈亚斯·克拉姆普
- 安德鲁·希利
- 布拉德·巴斯勒
- 帕斯卡尔·P·西延
- 弗洛里安·拜亚
- 张文
- 张磊
- 张雪源
- 彭阳春
- 托马斯·弗里奇
- 朱利安·T·法纳姆
- 李书芳
- 米夏埃尔·施多尔帕
- 米夏埃尔·施密特
- 米夏埃尔·萨乌尔
- 罗德福
- 艾伦·L·欧布里安
- 陈新生
- 陶·D·霍万基
- 韦伟杰
- 韩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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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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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区监委调查核实,赵芯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81045元归个人使用,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挪用公款罪。”8月14日,广元市昭化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原辅警赵芯蕊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移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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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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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A公司为国有公司,刘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为该公司会计。某日,许某在银行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该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对许某说,自己本月还有25万元的理财产品销售任务没有完成,希望许某购买理财产品帮助其完成销售任务。经许某请示,刘某考虑到银行是A公司的关系单位,在平时的业务工作中,李某提供了不少帮助,便答应了许某的请示。同日,许某用其个人账户保存的A公司公款25万元购买了理财产品。1个多月后,许某将理财产品连本带息赎回并存入其保管的A公司公款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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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符合同类职务犯罪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特征,属于作为被害单位的“其他单位”范畴的,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业主委员会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账户内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具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业主委员会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资金应视为“本单位资金”。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业主委员会资金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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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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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认定的难点.我国先后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出台了两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份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纪要》都专门对"归个人使用"进行规定.通过研究可知,"归个人使用"的认定受到挪用主体(形式)、使用主体、是否谋取个人利益三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上述规范性文件对这三方面的因素规定都在不断变化."归个人使用"的司法认定分为三种类型:将公款供个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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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雪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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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挪而未用作为常见多发而又形态特殊的挪用公款行为,理论界对其应具属性的认知可谓众说纷纭、莫衰一是.从刑法解释的文义制约、法益保护的刑法机能以及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出发,可以推知“归个人使用”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未用”并不阻却犯罪的成立.由于刑法文本规定了三种类型各异的挪用公款行为,并对之采取了不同的定性与定量组合的立法模式,故对于挪而未用行为应依照类型之区别作具体分析,不可一体准用“其他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的入罪标准.而在构成要件齐备的情况下,“非法活动型”与“营利活动型”挪而未用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既遂,“其他活动型”挪而未用行为仅成立挪用公款罪,不牵涉犯罪形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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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新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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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和追溯.在司法过程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涉及到法律解释的立场.有权解释在我国《立法法》和最高两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中均明确规定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独立的生效时间,不应将其生效时间提前到与之相对法律条文的生效时间.由于有权解释具有两重性的特征,即相对于法律条文规定的从属性和自身扩大解释倾向而产生的独立性,因此针对从无到有和从旧到新两类有权解释采用不同的溯及力规定.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有权解释还存在过渡性的司法解释,故不能一概采用"看两头、弃中间"的态度而忽视"中间法"存在过的事实.从无到有的司法解释是法律条文原本固有的涵义,适用从新原则;从旧到新的司法解释势必有所更新和扩张而不利于行为人,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