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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为了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管理,规范国有股东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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