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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法的社会权力基础

     

摘要

民间法以社会权力为基础,国家法以国家权力为保障.民间法与国家法共同起源于原始习惯,二者的互动与互补既符合历史的逻辑,又符合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社会权力是指以特定范围内的社会主体的同意为基础、以契约为表现形式,并受到一定程度程序控制的社会强制力,具有"同意性"、"契约性"和"多元性"特点.社会权力视角的民间法具有权利与权力的双重属性,具有"冷暴力"、"文化性"和"族性"特征.社会权力的变迁必然引发民间法的发展,社会权力是民间法实效的重要基础,应为民间法与国家法沟通的理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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