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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乡土社会民间法的生成与实践——基于黔东南农村山林管护规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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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梳理与总结

(一)民间法概念

(二)文献回顾

(三)研究现状总结

三、问题提出及意义

(一)问题提出

(二)研究意义

四、方法框架

第二章 转型乡土社会的民间法及其问题

一、消亡还是建构:民间法的现代性命运

二、转型乡土社会民间法的表现

(一)传统民间法的衰落

(二)传统民间法的改造

(三)新型民间法的出现

三、转型乡土社会民间法的问题

第三章 转型乡土社会新型民间法的生成与扩散

一、新型民间法案例:黔东南农村山林管护规约

(一)案例选择

(二)案例基本情形

二、新型民间法的生成

三、新型民间法的扩散

第四章 转型乡土社会新型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

一、新型民间法的制约因素及困境

二、新型民间法的危机与国家法介入

三、新型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和调适

第五章 结论与讨论

一、研究结论

二、建议:复合型法治秩序的建构

(一)重视民间法在构建基层秩序中的作用

(二)推进事实性民间规范的法治意义认知

(三)建构国家法与民间法互动的理性秩序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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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农村经济、文化和社会等领域的运作中,习惯性规范仍发挥着普遍性作用,因此挖掘和培育具有本土特色的民间法,充分发挥其治理功能,对于农村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民间法研究成为学界的热点课题之一,深刻影响着法学理论建构和司法实践。但也应看到,我国民间法研究中主要侧重对传统民间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考察,而相对忽略了当前乡土社会转型背景下产生的新民间法;在研究视角上也主要以横向的静态考察为主,纵贯式的过程性分析尚不多见。针对这一现状,本研究以村庄共同体解体和农民个体原子化趋势下的黔东南农村山林管护规约为个案,对转型乡土社会新型民间法的产生演变过程、新型民间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及其形成的秩序结果进行了深入剖析。
  正如苏力指出的,民间法的功能在于从总体上最大程度地减少成本、促进交换发生和发展、推动财富配置最优化。在当前乡土社会的现代性转型过程中,尽管部分民间法可能由于失去现实适应性而衰落或被改造,但民间法并非必然走向消亡,新型民间法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得以产生,这一新型民间法也即是本文关注的主题。根据黔东南典型村庄山林管护规约的分析发现,自上世纪80年代实行山林承包到户后,由于林地分散琐碎、山林价值低、管护采伐不便等因素,部分农户出于理性考虑自发实行山林联户经营,并初步形成相应的合作规约。随着联户经营优势的体现,联户经营及其规约逐渐成为整个村庄及周边村庄进行山林经营的主要手段,并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认可。值得注意的是,该管护规约是在村庄集体惩罚机制的保障下实施的,村庄内部熟人信任关系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随着当前乡土社会的现代性转型,传统村庄共同体解体和农民个体理性化趋势不断加剧,尤其是近年来山林产权明晰到户等林权改革政策的实施和山林价值的迅速提升,传统村庄共同体力量日益失去对违约行为的有效监督和规制作用。也就是说,该村林木私采盗伐、山林抛荒、破坏风水林等违反管护规约的行为不断增多,违约的村民实际上并未受到来自村规民约的有效制裁,并致使违约行为逐渐成为一种普遍性问题,形成原本旨在降低固定成本的民间习惯法逐渐弱化的局面。管护规约的衰落致使该村林业面临极大的发展困境,同时后者也加速了管护规约权威的消解。
  由于乡村现实环境和民间法所具有的惯性使然,在山林管护规约及其惩罚机制走向弱化时,国家法的介入不但未能替代民间法的治理角色,取得应有的预期效果,反而遭遇一定的抵触与排斥。这表明民间法所固有的发展逻辑并非与国家法保持同步的消长关系,其在具体时空范围内的衰落和国家法的无法及时弥补,将形成短暂的“规则断裂”或“两不管”效应,即民间法弱化和国家法难以发挥效力造成的规范空白。需要注意的是,案例中新型民间法的实践过程及其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体现出民间法具有内生的、独立的形成发展及演变逻辑,处于一种自然消长之中,而非在整体上走向衰败或消亡。通过上述分析认为,在乡土社会转型期间应充分重视民间法的秩序建构功能,遵循民间法的内生路径和变迁规律,建立以国家法为主导和民间法为基础的、协商互补的乡村良性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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