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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在校斗殴受伤害应由谁负责赔偿

     

摘要

2008年4月17日上午9时许,泰来县某中学初三六班学生周某与初三三班学生粱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并引起打架。当时在场的李某(初三六班学生)认为同班同学被粱某殴打,李某便上前踹了梁某一脚,打了一拳。之后,被在场的其他学生拉开。李某扬言下午再找梁某“解决”。当日晚18时30分下晚课放学后,李某伙同同班同学王某、宋某等人将梁某带到自行车存放区附近,并对梁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粱某从衣服口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从同学处借来的水果刀将李某、王某、宋某等人刺成重伤,并逃离了现场。李某、王某、宋某被学校及时送进医院,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共花医疗费近十万元。事后经公安部门调查,梁某未满十四周岁,对此事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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