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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收监关押期间的赔偿应由谁负责

         

摘要

胡某因涉嫌诈骗,公安机关于2000年3月21日对其刑事拘留,3月31日经检察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9月1日经检察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12月4日,检察机关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12月8日,法院根据公通字(1999)5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局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2条第1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收监关押,12月13日由公安执行收监。2001年3月19日,法院一审判无罪,3月23日对胡某取保候审。经抗诉,8月13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终审判决。2001年12月胡某向检察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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