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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管被判刑人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考

         

摘要

2018年11月通过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对被判刑人移管制度进行了正式的法律确认,我国之前以及以后所签订的被判刑人双边移管条约从此有了国内法律制度的支撑。目前,被判刑人移管实践主要存在''移入式''移管少、''移出式''移管申请门槛高、移管手续办理时间长等问题。《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专门规定的移管被判刑人制度,在具体操作程序上需要与双边移管条约进行衔接。然而,整体来看,我国签订的被判刑人双边移管条约内容较为宽泛,存在自由裁量空间大、操作程序繁琐、期限限制不明、特殊刑种适用不确定等问题。尤其是在原判决的国内转换问题上,在移出外籍犯人时,他国难以将我国判处的刑罚转化为本国的刑罚措施;在移入本国籍犯人时,我国无法按照本国法律将原判刑罚转化为同类刑罚措施。因此,对于移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需要细化解释《刑法》第7条与第10条所规定的司法管辖原则,以保障我国刑罚体系与国外判决的恰当衔接;关注在反腐败犯罪领域追赃问题上的移管制度可适用性,修改《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对移管程序做明确和细化的规定;同时也要以地方行政规定作为补充。我国需参与多边条约或发起新的区域合作,以开启规模化与系统化的移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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