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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虚化与优先股制度

     

摘要

表决权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但上市公司小股东表决权因制度性、组织性、结构性和目的性等原因被虚化,小股东实际上并不享有股东权中的表决权利益,但却没有与之相对的其他权益补偿,导致小股东权益结构失衡.与其对表决权的虚化进行艰难的防阻,不如果断放弃本就休眠的表决权,换取其他权利的优先,无表决权优先股恰好符合这一目的.在优先股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未支付的可累积性优先股股息在有利不分的情形中应当界定为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表决权恢复对优先股股东的保护是间接的,其功能具有局限性,应以计息和强制分红作为辅助保护措施;对于可转换优先股,转换权只能由股东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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