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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原告资格研究——困境及解决之道

     

摘要

按照现行诉讼法律制度,债券受托管理人不是能够代表债券持有人起诉的适格原告.但是,如果由债券持有人个人自行起诉,可能出现不同债券持有人在不同法院起诉的情况,这不仅不利于节约诉讼资源,而且还可能导致不同的法院就同一发行人违约的同一事实,做出不一致的裁判.为解决这一困境,参照比较法上的成果,由法律确认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持有人起诉是可行的,但这种原告资格的确认不应由证监会的行政规章来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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