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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厘定与法律构造

     

摘要

明确债券受托管理人义务对于减少债券纠纷、加强投资者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学界对债券管理业务基础法律关系的属性存有争议,"委托代理说"和"附担保信托说"无法为债券持有人提供全面、完备的保护,而"完全信托说"也难以依托现有法律文本加以阐释.为此,有必要搁置法律属性争议,在既有法律约束的条件下,寻找债券受托管理的最大公约数.债券持有人与受托管理人之间存在信义关系,应对受托管理人课以信义义务.构建债券受托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必要性在于,信义义务能够满足以受托管理人为中心的债券治理模式需求,受托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无法避免以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存在固有缺陷.在信义义务的法律构造上,受托管理人的信义义务需要在债券违约前就被提前激活.对受托管理人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细化和展开,可以借鉴公司法上董事信义义务的构造方法,以更好地激励受托管理人为债券持有人可支付价值最大化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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