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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案中改善或增设物处理及补偿问题分析

     

摘要

添附.是附合、混合和加工的总称。其中附合、混合为物与物相结合,加工为劳力与他人之物的结合。附台可分为动产附合和不动产附合两种.不动产附合是指动产与他人不动产密切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动产与不动产附合需要具备以下的条件:一是必须动产附着于不动产之上,即附着者为动产,被附着者为不动产;二是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二物结合以后,不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而不能分离;三是动产与不动产属于不同的人所有,即同属一人时则不发生不动产所有人取得他人动产所有权的问题。房屋租赁纠纷中,承租人对不动产的改善或者增设物,其中那些能够拆除,又不影响其自身价值的设施,与附合构成要件不相符合,故不属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只有那些不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而不能分离的改善或增设物.才属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产生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的物权效果。添附属于物权法的范畴,物权法以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属秩序为内容.其注意保护的是经济生活静的安全,以实现其财产归属之功能。添附理论的目的,一是为了解决一物分属不同所有人不利于所有权稳定的情况.其次是为了充分地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因而在现代法制之下,法律通常规定由一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而不必恢复原状.使添附物能成为社会经济财富而继续存在,当事人之间纵有恢复原状的特约.也应理解为违背公共秩序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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