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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仲裁调解工作启示

         

摘要

我是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一名仲裁员,已有21年的仲裁调解工作经历。我担任主审处理纠纷案件395件,其中,达成调解340件,仲裁裁决55件。在受理仲裁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受理案件必须事先通过乡(镇)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调解无果的案件,由乡镇致函仲裁委受理仲裁。优点是,在仲裁处理过程中乡镇能高度重视,并支持配合,为案件调解以及调解裁决结果的执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在仲裁案件过程中,仲裁庭直接深入村组农户调查取证,然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争议地块进行现场勘验,形成现场勘验笔录。优点是,便于仲裁庭工作人员在调解或者裁决时能做到心中有数。三是仲裁庭工作人员为双方当事人拟定多套灵活机动的调解方案,与双方当事人当面商谈仲裁调解方案。优点是,这样能使双方当事人有选择的余地,达成仲裁调解的可能性要高。四是仲裁庭多次深入实地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优点是,这样能够用实际行动感化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调解的成功率要高一些。五是在村组或者在争议现场形成仲裁开庭笔录。仲裁庭在实施现场勘验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争议现场,首席仲裁员按照开庭程序,向双方当事人逐项提问答辩,让仲裁员做好记录,最后双方当事人和参加人员签字,形成开庭笔录。优点是,现场辩论最清楚,比坐在仲裁庭开庭掌握的情况更准确,当事人不花钱,不耽误时间,不影响生产。六是仲裁林地纠纷案件时,仲裁委事先致函林业主管部门请其派员给予配合支持,全程参与。优点是,在仲裁调解和执行过程中林业部门能够积极配合,为查清事实真相、讨论处理结果和纠纷处理结果的执行打下了良好基础。

著录项

  • 来源
    《农村经营管理》 |2018年第10期|45|共1页
  • 作者

    郑宗煌;

  • 作者单位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农村经营管理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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