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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之法教义学分析——基于试点地区改革模式研究

     

摘要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但尚未明确“三权”的权利结构及内涵.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理研究应当从法教义学的视角,以试点地区的改革模式为分析的逻辑起点,通过总结试点模式,宅基地的债权性流转、物权性流转以及农民自身持有宅基地的三种情形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应有之义,同时增设宅基地资格权和宅基地租赁使用权以期合理诠释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结构.相关制度设计应着力完善各权利的权属性质及权利内容,从而促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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