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楚天法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共同犯罪案件退赃退赔及赔偿损失问题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共同犯罪案件退赃退赔及赔偿损失问题研究

     

摘要

刑法第六十四条、三十七条、三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均未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案件退赃退赔和赔偿损失问题.实务中对共同犯罪人承担的退赃退赔、赔偿损失份额及对外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从笔者办理的一起共同犯罪认罪认罚案件展开,通过对“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内涵、外延及法律属性等方面的辨析,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各共同犯罪参与人应当按照实际违法所得承担独立的退赃退赔责任.退赃退赔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司法机关可以依据“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原则予以追缴和平衡.至于“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则是行为人对其所侵害法益的补偿方式,并且两者都是实现民事责任的方式.只不过前者是非刑罚处罚方法,后者则以给予刑罚处罚为前提,但两者都和民事共同侵权行为有着理论上的一致性,均受民事法律调整,因而各共同犯罪人对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在责令或者判决共同犯罪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对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应当一并予以明确,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对受害人与行为人的双向公平.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