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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犯罪行政法与刑法的实体性衔接

     

摘要

药品安全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药品犯罪规制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基于我国法律对药品犯罪的相关规定,危害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既有可能违反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也有可能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亦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因其犯罪本身所具有的双重违法性,所以为了更好地规制药品犯罪行为,最为重要的便是处理好本罪中行刑衔接的问题,然而我国当前尚未有实体性行刑衔接的有关规定.本文主要从实体性行刑衔接概念,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二者的区分,药品犯罪中实体性行刑衔接的缺失及其完善等角度,并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药品犯罪的新规定,论述如何更好地规制我国的药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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