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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思考

         

摘要

2019年12月30日,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正式施行。这其中一项明显的变化就是,由现在检察机关内部负责捕诉的部门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全面审查,负责刑事检察的有关内设部门应将收到的材料或自己的意见及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也就是说,由负责捕诉的部门来审查、决定羁押必要性工作。这样一来,由对案情最为了解的办案部门直接对有关当事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能够更加直观、清晰地看到是否可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但与此同时,负责捕诉的部门所掌握的权力进一步集中,如果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则可能会造成权力的不合理使用。如何针对新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来做好文章,亟需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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