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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恢复性司法的推行困境研究

     

摘要

传统刑事司法以加害人为中心,在保护加害人各项权利的前提下注重国家公权力对加害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警示以期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然而其却忽略了加害人因犯罪行为而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问题,即传统刑事司法忽略了被害人、社区等主体在刑事司法中的参与意愿以及其促进纠纷解决的能力.随着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以及人权意识的提升,我国也参照各国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构建了刑事和解制度,虽然存在较多差异,但其理念仍具有一定的相通性.本文将从三个部分来探讨恢复性司法的推行困境,由于能力有限,故有阐述不当的现象出现,仅能从片面的角度出发浅谈恢复性司法困境,有不当之处多加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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