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致富天地》 >“按比例发放工资”当属无故欠薪

“按比例发放工资”当属无故欠薪

         

摘要

小邹等人是一家公司的员工。由于公司用工紧张而又时刻面临着"招工难"的问题,公司为防止员工"跳槽",早在三个月前,未与小邹等人协商,也没有取得工会的同意,便出台了一项特殊规定:所有员工的当月工资均只发60%,剩余的40%在合同到期或者年满一年的当月一次性补发。小邹等人曾多次表示反对,但公司却依然我行我素,理由是其按比例发放工资,且明确承诺了结清工资的具体时间,是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并不属于拖欠工资,只有在到期未付的情况下,才构成拖欠工资。公司的说法对吗?点评:笔者认为,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无权按比例向员工发放月工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