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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会保障模式需要非营利组织的介入

         

摘要

非营利组织指的是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为社会公益或共益服务的独立机构。非营利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弥补政府、企业在满足社会需要方面的不足。一方面,非营利组织是私人性质的组织,具有比政府更高的灵活性,两者又密切相关。非营利组织的成立和活动的开展要获得合法性,就是要得到政府的认可,在运行中也受到法律和各种规章的制约。非营利组织还是政府的合作伙伴。政府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其机构来满足福利变化的需要,因此政府需要合作伙伴,让他们来实现福利提供,政府则提供资助。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在本质上与营利组织对立,因为从组织目标上看,收益或获利期望是激励投资者给营利企业提供资金的主要因素。与此相反,非营利组织向社会提供一定福利产品,既不考虑其成本是否由取得它们的人偿付,也不考虑获得这些产品的人是否是那些付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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