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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秩序原则在城市规划中的运用——对《自由秩序原理》第二十二章“住房与城镇规划”的解读

         

摘要

将自由秩序原则运用于城市规划中,这是一个富于挑战性的难题,也是政府干预、破坏自生自发秩序演进的重点领域.本文通过对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二十二章的解读,梳理了哈耶克对此问题的理论探讨及其现实解决方案,并引进和展开了交易成本范式,将问题聚焦到“集体一致性同意”和“一对多的捆绑交易”问题上,指出了“哈耶克解”所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城市规划作为公共品,由政府提供具有确当性,但是,政府制定城市规划的确当性,并不意味着政府拥有无限的、无制约的规划权力,必须要给以自生自发秩序演进的空间.本文通过对中国城市规划现实分析,指出当政府拥有无限的、无制约的规划权力所产生的一系列行为扭曲.同时,本文针对中国城市规划建设中城市更新问题,探讨了“奥斯特罗姆解”的含义及其可行性,以及城市规划师的重要作用.本文的研究表明,通过一系列的策略安排,充分利用分散的知识,建立多主体的、分散的、零打碎敲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是具有较强的现实政策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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