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 >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司制登记管理法律冲突与适用——以《民法总则》一般规定为指引

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司制登记管理法律冲突与适用——以《民法总则》一般规定为指引

             

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核心内容之一,是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全面进行企业化登记管理。在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司制登记管理制度中,与《民法总则》《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存在较多法律冲突,需要作出适用指引。按照法律冲突解决的一般原则:根本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还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出适用选择。因而,可以结合法律一般原则和立法本意,对已经能够明确选择适用的问题进行厘清;结合我国正全面编撰《民法典》的背景,以《民法总则》一般规定为指引,正确处理有关法律冲突和适用问题。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