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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之法律冲突及其解决路径*——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为视角

     

摘要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之规定,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存在法律冲突。这一法律冲突属于纵向立法冲突。民办学校与事业单位在资金来源和举办主体上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是事业单位,不能登记为事业单位。解决路径在于由国务院改变《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后半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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