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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产业链背景下“技术中立原则”对犯罪定性的干扰和反思——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视角

         

摘要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产业链逐渐成型.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信息犯罪产业链中的关键节点,其中又以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情形危害最巨.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具体认定标准的同时,也反映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共同犯罪之间的司法困惑和认定偏差,直接冲击着传统的刑法理论,也导致了罪刑不相适应.在犯罪产业链背景下,网络犯罪共犯行为的刑法评价应当摒弃传统“技术中立原则”的潜在影响,坚持“以共犯责任为基础、正犯责任为补充”的制裁思路,对于共同犯意调整评价的切入点和评价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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