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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惩治困境及解决路径

         

摘要

在民法总则已经确立"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基础上,应当实现刑法对这项公民基本权利的独立保护。从严解释"间接可识别信息",信息所反映的内容应具体到"特定自然人"。信息的价值体现在使用过程中,在遇到信息内容竞合时,要从信息的具体用途来判断信息类型。在犯罪对象从个体化向海量化飞跃中,信息数量的认定应由传统"精确计量"向"等约计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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