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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处置集体贿选的法治化方案——以衡阳贿选案和人大筹备机构为中心

     

摘要

2013年“衡阳贿选案”表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可能因其代表集体受贿而遭遇正当性危机,处置集体贿选的宪法机制成为必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设立衡阳市第十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筹备组,代替衡阳市人大常委会,这种做法创造了处置集体贿选的基本模式,在2016年辽宁贿选案中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使用.但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对衡阳筹备组的授权突破了人大筹备机构只承担事务性工作的惯例,而且在实施过程中违反比例原则,违背正当法律程序,涉嫌侵害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法治化方案应当在市人大因代表辞职或罢免导致法定人数不足后设立筹备组,并在必要范围内对其进行授权.出于效率的考虑,可以通过修改选举法赋予上级人大常委会在特定情形下解散下级人大的监督权,出于避免人大代表集体受贿的预防性目的,可以通过修改宪法适当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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